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嵌入式產業聯盟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聯盟中文名稱為「嵌入式產業聯盟」(以下簡稱本聯盟)。

第二條:本聯盟英文名稱為”Taiwan Embedded Industry Alliance”;簡稱TEIA。

第三條:本聯盟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TCA)策略性組織,本聯盟及相關規定悉依公會
    組織章程訂定。本組織應接受公會理事長及理、監事會之督導。

第四條:本聯盟之願景為:推動台灣成為嵌入式系統創新應用的領先國家。

第五條:本聯盟之推動目標:經由國內嵌入式系統相關業者相互合作,催生能連結嵌入式系統上、下游
    的整合發展環境平台(IDE),以促進嵌入式系統產業的蓬勃發展。

第六條:本聯盟之工作重點:
    1.由重要嵌入式系統應用廠商組成工作小組SIG(Special Interest Group),所有會員均可參與
     各SIG的活動,並依終端產品與應用組成技術/平台專案(Project),專案召集人需組織與運
     作計畫內容、成員。
    2.經由聯盟定期會議的召開,討論嵌入式系統發展的重要議題,提出發展建言並擬定對策,供
     政府政策參考。
    3. 舉辦研討會或大型國際論壇,並提供產業訊息服務,協助廠商迅速掌握產業資訊。進一步透
     過媒體輿論力量喚起政府、企業、大眾對嵌入式系統產業之認識與重視。
    4.召開產業高峰會,草擬短、中、長程發展綱要,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與列入政策。
    5. 協助或輔導廠商爭取嵌入式系統相關技術與產品的政府專案或資源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七條:本聯盟會員由支持聯盟宗旨之業界、法人、學校、個人代表出任,每年召開聯盟會員大會一次
    ,臨時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召開。
    1.團體會員:凡從事嵌入式系統技術、產品相關業務或研究,支持本聯盟發展遠景目標,自願
     遵守本聯盟組織章程的廠商、法人、學校等組織,得申請加入,並指派高階主管一名出任會
     員代表。
    2.個人會員:凡支持本聯盟發展遠景目標,關心嵌入式系統產業之個人,自願遵守本聯盟組織
     章程,並透過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,得申請加入。

第八條:會員之權利與義務:
 一、每位團體會員均擁有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議決權與會長之推舉權、被推舉權。每位個人會員均有被
   推舉權。
 二、擁有被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與召集人之權利。
 三、可優先獲取本聯盟之資訊及技術文件。
 四、參與本聯盟的會議並遵守會議決議。
 五、本聯盟各項活動、專案的參與、決策與執行。
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由本聯盟會員大會決議,為停權或警告之處分。
 一、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損害本聯盟之權益者。
 二、其他違反本聯盟章程其情節重大者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條:本聯盟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、執行委員會、工作小組SIG、技術/平台專案、顧問群、秘書處。

第十一條:本聯盟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兩名、工作小組SIG召集人若干名。

第十二條:首任會長得由TCA理事長敦聘熱心會員廠商產生,副會長由會長聘任,任期皆為兩年。第二
     任起會長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相推舉產生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三條: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聯盟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第十四條: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,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。

第十五條:本聯盟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 一、通過或修改組織章程。
 二、追認年度工作計劃。
 三、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 四、議決本聯盟成立與解散時程。
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由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通過與
     變更,聯盟之解散應有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代表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第十七條:執行委員會組成由本聯盟會長、副會長、各SIG召集人、與顧問若干名組成,委員會於會員
     大會休會期間協助綜理、監督會務發展,受會員大會監督。本委員會組成由會長提出並經會
     員大會同意。

第十八條:本聯盟執行委員均為無給職。委員會職權如下:
 一、擬定聯盟章程修正條款。
 二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規劃、整合技術發展事項。
 三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 四、擬定工作執行之預算、決算。

第十九條:本聯盟任一團體會員代表,擔任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一名為原則。

第二十條:依應用領域設置工作小組SIG(Special Interest Group),得視業務需要調整。各工作小組每
     季召開工作會議一次,討論報告各專案進度與協調事項,由小組會員互相推舉召集人。

第二十一條:本聯盟任一團體會員代表,僅得出任一個SIG召集人。

第二十二條:每位會員均可依技術與業務發展需求召集專案,並由發起廠商擔任召集人,負責推動專案
      發展。

第二十三條:本聯盟秘書處由TCA擔任,負責本聯盟各項計劃及活動的行政後勤支援。

第二十四條:本聯盟顧問群之組成由會長聘請產、官、學、研各界資深傑出之個人出任,對本聯盟有重
      大貢獻者得聘為首席顧問,提報聯盟執行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於會員大會核報,其任
      期與會長同。

第二十五條:本聯盟設置顧問三至五名,另設首席顧問一至二名,提供聯盟發展建言,會長得邀請二至
      三名顧問參與執行委員會運作。

第四章 經費

第二十六條:本聯盟經費來源為會員費收入、捐款、研討會或其他收入。並依一般會計原則及稅法相關
      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七條:為維持聯盟運作效率,支持聯盟研發活動所需經費,並維護研發成果,本聯盟將收取會員
      費,收費辦法由執行委員會議訂,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執行。

第五章 成果擴散

第二十八條:本聯盟研發成果將透過研討會、競賽、成果發表會等方式進行擴散,期能帶動國內嵌入式
      產業發展。

第二十九條:本聯盟將協助會員於發展專案時爭取政府資源、公關拜會或解決本聯盟發展之專案產生的
      專利權紛爭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條:本聯盟運作及辦事細則,得依執行委員會議工作內容特性而規定辦理之。

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經本聯盟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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